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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许多学校老师为了增加授课内容的趣味性,提升学生学习的热情,会到影视出租店租几支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片子,或是直接在书店购买DVD或VCD,在教室中播放给学生观赏,甚至会集合几班的学生一起观赏,并请学生于观赏后进行研讨。这样的利用行为,是否属于合理使用?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比较安全地利用他人的视听著作?
有关于教学时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,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:“Ⅰ.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,为学校授课需要,在合理范围内,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。Ⅱ.第44条但书规定,于前项情形准用之。”学校或老师可以为学校授课需要,在合理范围内,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,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,无需事先取得著作权人之同意。然而,在课堂上进行影片的放映,并不是“重制”行为,而是属于对于特定多数人(公众)的播放行为,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视听著作的“公开上映权”的范围,因此,无法依第46条主张合理使用,必须要另外寻找其他合理使用的规定。
提到公开上映的合理使用规定,主要是依著作权法第55条规定:“非以营利为目的,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,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,得于活动中公开口述、公开播送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。”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要件,在判断上有下述几项要件:1.必须是“非以营利为目的”;2.必须“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”;3.必须“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”;4.必须是已公开发表之著作;5.必须是在“特定活动中”。老师若是因应特别的事件或教学需求,临时性地有公开上映视听著作的需求时,只要符合前述的要件,应可依本条主张合理使用。但是,若是老师在选择所播放影片时,与教学活动的关连不大,反而是“休闲”、“娱乐”的性质较重时,则可能另依据著作权法第65条第2项规定,被认为有“市场替代”的效果,仍然有可能会属于侵害公开上映权的行为,须特别注意。
针对学校老师授课需要有使用视听著作的需求时,因为涉及“公开上映权”,笔者有下述几点建议:
蕴藏许多助人的知识与智能。